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、执行的通告在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,为充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,现将案件审理、执行事情提示如下:一、当事人或者诉讼署理人无法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场庭审的,可以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七十二条的划定,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。在案件审理、执行历程中,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署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定期到庭的,可以参照上述划定申请延期。
二、向我院申请立案,建议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者微信小法式“山东移动微法院”举行网上立案。三、疫情防控期间,我院将继续增强案件审理和执行事情,依法确定适当的审理方式。部门案件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,敬请体谅。
相关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延期开庭审理:(一)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到场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;(二)当事人暂时提出回避申请的;(三)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证据,重新判定、勘验,或者需要增补观察的;(四)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七十二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延期开庭审理:(一)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到场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;(二)当事人暂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实时作出决议的;(三)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证据,重新判定、勘验,或者需要增补观察的;(四)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。泉源: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本文来源:AG体育-www.yezhiliansj.com